2.上市公司再融資(配股和增發)的法律審查及法律意見書的出具; 3、對上市公司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企業之間的股權收購和資產置換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 4、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和被摘牌(終止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復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5、對上市或未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以及其他大型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 6、對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和養老基金的監管、改革、募集和更新發表法律意見; 7、為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出具法律意見書(即在中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如發行h股、n股、s股或發行境外存托憑證); 8、為境內企業或自然人在境外設立擁有境內資產或權益的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在境外發行上市(所謂紅籌股); 9。在證券民事賠償糾紛和證券相關訴訟中擔任律師,如債券回購和證券交易。 10、擔任證券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對發行公司的承銷商推薦和證券承銷進行法律審查; 11。律師必須就證券公司的設立及其增資擴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及其重大變更出具法律意見。 12、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供法律見證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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