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撤銷或變更的原因?答:司法解釋(2)第9條規定,雙方同意離婚時,欺詐和脅迫是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和變更的理由,表明其不限于欺騙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的理由。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A:司法解釋(2)第9條規定,“欺詐、脅迫等”為雙方同意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和變更的理由,表明其不限于欺詐和脅迫。然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畢竟,離婚的一方有夫妻身份,在一起生活一段時間,可能會有孩子。在簽訂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考慮利益之外,往往不可避免地會包含一些情感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以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撤銷或變更一方以“明顯不公平”或“重大誤解”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協議;同時,“乘人之!钡恼J定也應謹慎。把急于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的讓步視為另一方利用他人危險的結果是不恰當的。只有一方強迫另一方簽署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能被認定為在另一方患病、能力有限、監護人監護薄弱的情況下利用他人的危險。 擴展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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