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只不過是兩項判決的結果:一是保持原判;另一種是激怒。如果原判決得到維持,那么作為辯護律師的意見實際上并未被采納,而且這是一個失敗的二審辯護。如果被告無罪(當然,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中,可能性很。,它顯然標志著辯護律師的成功。然而,這一成功的后果將使一名明確的辯護律師感到恐慌:第一,二審是無罪的,調查機構,檢察機關和初審法院必須根據[[.]賠償被告。律師已成為三個國家機關的“公敵”;第二,二審已被無罪釋放,案件的調查員,避雷人,檢察官和法官依照規定追究責任,辯護律師已成為“執法人員”。公敵“;第三次和第二次審判無罪。原被告的人口作為定罪證據有理由懷疑公安機關已經從酷刑逼供,有關人員甚至面臨刑事責任,即辯護律師為一個人而戰,但更多的人會失去自由。一旦面臨這樣的后果,辯護律師就不必說要慶祝自己的勝利,我擔心即使是自我保險也很困難.——僅僅因為辯護律師們提出了無罪的想法,他們在第一次審判之前就已經起訴了檢察機關。“耐心。“ 在案件審理的前一天,作為案件起訴的檢察官告訴我去檢察院傳達案件,我發現我收到了檢察院犯罪部門的調查員。有人告訴我,有證據表明我誘使被告撤回供認,涉嫌犯罪,接受調查,并告訴我“態度應該是誠實和合作的”,以便可以輕易處理。當然,我非常生氣,并且輕蔑地告訴他們,“如果我發現我有犯罪行為,請非常嚴厲地懲罰你。但是,如果我沒有犯罪,那么我已經為罪犯做出了犧牲保衛中國。準備。“通過這種方式,在案件審理前夕履行律師的辯護職責時,我接受了對涉嫌犯罪的審查。 只有在經歷過之后,我才知道擔心成為一名律師。我接受審查只是因為我必須認罪,但被告以酷刑逼供的理由推翻了最初的有罪供認,F在,一旦被告實際上被證明沒有足夠的證據,那么辯護律師無疑將承擔因未被定罪而承擔的所有責任。但我可以負擔得起嗎?律師也是人,律師有父母和孩子,我可以承受這種危險,但我沒有權利要求我的家人忍受這種痛苦和恐懼。有人寫了一篇文章,批評在許多無罪釋放和有罪的案件中,律師沒有持久的專業精神。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只有持久的專業精神是不夠的。 死刑辯護的路徑應該圍繞以下三點展開:死刑的罪行標準、死刑的證據、證明標準。嚴格掌握這三點可以防止錯案和控制死刑。 我國當前情況下,死刑的適用采用的是主客觀混合的標準。 死刑辯護的路徑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死刑的罪行標準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針對死刑的辯護,首先就應該圍繞被告人的罪行是否達到了法定的罪行標準這一角度作為切入點進行有效辯護。 1.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要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這是從死刑適用政策的角度并結合具體案件情節進行辯護。 2.從法定“免死”的角度對死刑進行辯護。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除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還要結合相應的司法解釋具體的理解對于死刑的限制適用。在辯護的過程中,應當看被告人是否具有這些不應該適用死刑的情況。 3.從判處死緩“免死”的角度針對死刑進行辯護。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因為從《刑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只要是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即使判處死刑,一般情況之下是可以“保命”的。因此我們應該從全局出發綜合考慮辯護的思路。因為針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有具體的標準,所以我們要在整個訴訟程序的過程中,尋找死刑不立即執行的“可能性”。盡最大努力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維護被告人的利益。 同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要排除掉不屬于犯罪行為的一般違法行為或合法行為,如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或者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行為。在行為確實屬于犯罪的情況時則要考慮一些常規的情節:法定的從減免罰情節、庭審障礙、原因自由行為、被告人阻止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過錯、被告人及親屬協助退贓賠償自首、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獲得被害人諒解等等可免從寬處理的情節: 1.沒有引起極大的群眾憤怒的,社會輿論不是特別不利的,可以考慮用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社會調查報告進行辯護。 2.自首、立功的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同時根據《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此司法解釋規定了“可以不從寬處罰”的條件因此我們在具體的辯護的過程中,不能僅僅依靠自首、立功,更應該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進行辯護。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國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輕罪辯護(參照):有重大發明的、被告人對破獲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如毒品案件)。 3.多名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存在多個主犯,當具有罪行極其嚴重的主犯已經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其他的主犯往往罪行達不到極其嚴重的標準。因此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罪行的主犯的區分是死刑辯護的切入點。 4.當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這里一般指的是“精神病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實施指控的行為時,是否達到法定年齡,當判定被告人的年齡存在困難時,則應該主張推定年齡沒達到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 5.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被告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6.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因為某些同案犯還未歸案而難以查清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則可以將此點作為一個死刑辯護的要點。 二、死刑的證據、證明標準 按照我國《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于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的規定。 (一)證據標準 針對這一點主要是從程序上發現公檢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瑕疵,從而盡可能的尋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實。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對于被告人的量刑產生積極影響的情節。 1.程序上,審查司法機關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特別是采取強制措施的各種法律手續。程序之間是否存在時間矛盾,司法機關的文書如果不齊全,則容易導致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難以展現。因為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帶來對于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發揮法庭辯論的作用,辯論的過程中,往往要有一定的策略,要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選取最能推翻控方觀點的辯護方案。如針對對于罪行定性存在很大爭議的案件,則可以重點圍繞相似罪名來進行辯護,因為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如果相似罪名有的最高法定刑沒有死刑這一量刑標準,則將會對于死刑辯護產生較大有益影響。 3.在辦理死刑案件的過程中,要緊緊圍繞案卷,要認真閱讀案卷的內容,看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違反刑事相關法律要求的行為。 4.按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個要求是“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排除”因此當同時存在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時,作為辯護人應該主動提請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5.注重非法證據的排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除了刑訊逼供的證據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等可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該特別注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辯護人在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資料。 指控犯罪構成要件缺乏相應證據證明的。 6.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首先,事實不清的情況,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缺乏相應的案件事實導致該罪名的構成要件缺乏相應事實支撐的,可以考慮做無罪辯護。 其次,根據《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6條的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具體定案的基本證據不確實的(無法根據現有的犯罪構成理論認定為犯罪的)、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無其他證據的(根據口供補強規則做無罪辯護,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賄案件、黑社會案件、聚眾型案件)。 (二)證明標準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證據之間要具有內在的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根據相關規定,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控方的指控進行突破: 1.據以定案的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的 2.據以定罪的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辯護方要重點擊破公訴機關的不扎實的證據鏈條) 3.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甚至是矛盾結論的(羅列控辯雙方的證據鏈條進行對比分析,控方弱則做無罪辯護,控方強則做輕罪辯護) 4.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互相矛盾且無法查清的、依據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備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廣西北海案) 三、其他 (一)被告人對于辯護思路的同意 1.認為控方指控證據不成立作無罪辯護或經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辯護,未經其同意的存在風險。 2.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證據存在疑問的,不能做無罪辯護,做從輕辯護,但應該征得當事人同意。 (二)資料的收集 辯護律師應搜集最高院公報、刑事法院參考、當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辦法官的學術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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