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質證中,被告人的供詞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始終供認不諱,庭審時供詞與偵查起訴階段供詞相一致,且有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 二是只有其它旁證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罪; 三是在偵查及起訴階段供詞 庭審質證中,被告人的供詞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始終供認不諱,庭審時供詞與偵查起訴階段供詞相一致,且有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 二是只有其它旁證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罪; 三是在偵查及起訴階段供詞變化較大,其它旁證材料也難以確證。 針對上述三種情況,辯護人在庭審質證時應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第一種情況下,控方指控屬實,辯護人應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能為了質證而質證,故意發問以求庭審時控辯雙方在舉證、質證方式上的表面平衡; 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辯護人則應不失時機地充分利用庭審發問及質證技巧以達到去偽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終拒絕交代起訴書所指控罪行時身為辯護人切不可因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證據材料中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就認定被告人有罪而放棄發問或拒絕質證。須知這些旁證材料未經庭審質證,是不能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的。因而,辯護人的職責就是充分利用庭審調查時賦予辯護人的發問權、質證權,挖掘被告人拒絕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有參與聚眾斗毆事實,那么在庭審質證時就得提問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認外,是否有其他現場證人或旁證材料能進一步證明,以及案中被告人與其他證明其有參與斗毆的證人及證據材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過庭審發問質證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質證階段不發問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責被告人認罪態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樣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詞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還要緊扣相關事實,通過發問與質證使被告人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進一步闡明。特別是在被告人過去對犯罪事實已有過交代,但供詞相對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務必要充分掌握庭審發問權、質證權,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確實存在的與事實不符之處。 來自刑法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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