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于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觸犯我國法律的底線肯定是需要承擔各種各樣不同的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違反刑法的情況下。就類似于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輕松的不勞而獲,給受害者和社會以及我國的金融機構帶來的損失卻是需要長期進行彌補的。并且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非法集資的時候甚至都不清楚,在我國非法集資屬于什么法律責任?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屬于什么法律責任?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國家機關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國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于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于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二、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后,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3、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刑事責任,至于具體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就需要結合案情本身來,由我國各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般的非法集資肯定是需要坐牢,并且處以相應罰金的,除了刑事責任以外,受害者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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